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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外资语言培训机构聘用外教应职业道德良好

发布时间:2019-09-01

       近日,教育部、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三部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以下称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做出相应规范。
  《通知》要求,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组建业务精湛、相对稳定的教学人员队伍。聘用的外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具有符合语言教学特点的相关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在中国籍教学人员方面,《通知》提到,聘用的中国籍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资质。
  在办学资质方面,《通知》提到,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执行国家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标准申请办学许可,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对于线上培训,《通知》也做出了相应规范,具体要求开展线上培训的,按照线上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办学许可方面,《通知》提到,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在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审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